一、本校學雜費減免依據教育部規定,同學須每學期重新申辦,請務必於辦理期限內繳交,學校會協助註冊繳費單先扣除減免金額。

二、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填妥減免申請表並簽名蓋章後,檢附相關證明送至生活暨住宿輔導組辦公室(B107),所附申請表及證明資料尺寸須統一為A4

三、辦理時間:110年05月24日~110年07月02日下午16:00前,逾時不候!!

四、辦理地點:生活暨住宿輔導組(B107)辦公室。

五、辦理流程:

 

六、詳細有關學雜費減免資訊、請參閱學務處生活暨住宿輔導組『學雜費減免專區』查詢下載,網址:http://lf.hk.edu.tw/

七、凡符合以下項目持有證明者皆可申請:(且需具正式學籍,日間部、進修部及學士後等學位均可申辦。)*未持有以下教育部規定的證明者,均不符合補助身分!(例: 清寒證明等)

項目

減免金額

需繳交證件

原住民族籍學生

依部頒規定標準定額減免

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。(*謄本內需載有原住民身分)
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(孫女)

學雜費、學分費60%

1. 社會局或鄉鎮市(區)公所開具之核定公文(證明文件)。*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0年12月31日。2. 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。

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
重度(學雜費、學分費)全免中度(學雜費、學分費)70%

輕度(學雜費、學分費)40%

1.父、母親持身心障礙證明者,請(繳交正反面影本);學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或持有學生學習障礙鑑定證明者(比照輕度)。(繳交正反面影本)2.交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。

身心障礙

學生

低收入戶

學雜費、

學分費全免

領有鄉鎮市(區)公所開具之「低收入戶」或「中低收入戶」證明書者。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0年12月31日。*註:持有臺北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通過公文者,請至當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。

中低收入戶

學雜費、學分費60%

軍公教遺族人士子女

公費、半公費、

卹滿

申請表一式2份, 撫卹令正本,繳交影本2份,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。

現役軍人

子女

學費3/10、

學分費21/100

1.現役(家長)軍人身分證影本2.家長在職單位「在職證明」

 八、申請項目需附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者,以110年4月以後申請為準;或103年2月5日後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 (詳見註1、註2)。

*註1: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,需有『詳細記事』!!

*註2:戶籍謄本內未婚者需含學生本人、父母或監護人;已婚者加計配偶資料;以上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需申請。

九、政府相關學雜費補助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補助,應擇一申請,不得重複。

十、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己減免者、不得重複申請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。

十一、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,不得申請。

十二、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、補修者,以一次為限。

十三、 若具有減免身份,又需辦理就學貸款同學,請先辦理減免後,餘額再辦貸款。

十四、 若具有減免身份同學,全額繳費單先不需繳費,等辦理完減免,請於7/25後再列印繳費單繳費。

📎已於期限內完成減免資料繳交的同學,請於7/25後請自行登入「學生整合資訊系統(新)」查詢學雜費註冊單是否已減免,或收到學校統一寄出的註冊單後進行確認,如有問題請務必盡快至生活暨住宿輔導組(B107)或電洽分機1422查詢。

📎課程如需加退選之同學,請於加退選完畢後重新列印註冊單再補繳差額;  註冊單列印途徑:首頁→在校學生→登入帳號、密碼→學生整合資訊系統(舊)→在校學生登入→學雜費繳費單(加退選單)補印。

📎注意事項:成年與否本人及監護人都須完成簽名及蓋章;年級請勿填錯,例:學號110開頭請填寫一年級、109開頭請填寫二年級…以此類推。